淮南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2-26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本校和本系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美术与设计学院,受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的直接领导,服务于美术与设计学院相关专业的实践和实验教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实验中心(室)建设、管理以及实验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实验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对分管的实验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系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 制定实验建设与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 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 负责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调研、选型论证、技术文件编制、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4. 负责教科研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

5. 协助专业负责人编写或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组织实验课程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选用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督促实验教师及技术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包括仪器设备整理与调试、实验材料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

6. 审核授课教师的实验教学课程进度表及运行表;编排本实验(实践)中心的实验课程表;督促实验指导教师规范填写过程监控文件(如实验开出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等)。

7. 负责实验(实践)中心工作档案的建设工作,负责实验

(实践)中心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定期统计汇总,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8. 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实验(实践)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9.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实验教师职责:

1. 实验教师应主动研究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认真编写实验教学教案,并预做实验,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2. 认真选定实验项目,确保项目开出率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

3. 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报告;(2)讲解实验原理、方法、应注意的问题,示范实验操作过程;(3)检查、指导学生实验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注重因材施教;(4)督促学生安全文明实验;5)检查实验结果;6)根据学生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及态度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

4.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5. 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实验成绩。

6. 在没有实验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承担实验准备及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 为实验教学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 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备课活动,参与实验教师进行预做实验,了解实验技术特点和成败关键。

3. 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4. 实验结束后,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并及时收交借出工具、器材等。

5. 负责实验操作考试中所需条件的准备工作,维持实验考试秩序等。

6. 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修等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服务。

7. 积极配合实验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⑵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⑶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⑷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⑸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⑹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管理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或上课教师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原则上应穿着实验工作服,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租借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有规定需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 1 小时以上预约登记并按仪器设备操作规定正确操作。

第十六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和使用化妆品,不能用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盛装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要做好实验室各种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制上墙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淋等工作。

第二十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员遵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人员或上课老师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仪器和设备。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相关设备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配备一定数量

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以确保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的钥匙。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的开关等,并确保关好。

第三十条 如有盗窃事故发生,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一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器材、设备的借用以“教学优先”,就低不就高(能用一般仪器设备完成教学任务的,最好不要用高精密的仪器设备)为原则;借用者需首先填写“器材/设备借用登记表”,然后由实验室主任、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借用,在借用期内,仪器设备由人为因素损毁的,借用者需承担相关责任;借用人员用完器材后应及时归还,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

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副总经理审批,报废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九条 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实验室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垃圾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二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等。

第四十三条 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洗、清洁以确保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药品试剂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滞留实验现场。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用于实践教学的房间,每天至少打扫一次,特殊情况的,至少一周打扫一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